解放乳頭

風傳媒報導:王立柔專文:當女體遇上媒體

http://www.storm.mg/article/46168_

 

風傳媒報導:關於乳頭解放,你也許不知道的歷史

http://www.storm.mg/lifestyle/46298

這篇有趣;

一個是關於露乳在合法性的抗爭(@美國),

另個則是關於「情色有罪」的一點點想法。

 

 

 

(1)

「1930 年代之前,男女的乳頭都是猥褻的、羞恥的、禁忌的。」

「在美國的 33 個州中男女都有裸露上半身的自由。

 其他州的態度不明,僅三個州有明文規定露乳非法。」

 

上空被捕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合法 =w=

 

「另一方面,網路媒體往往採取比法律更嚴格的規範。

 我認為意圖很明顯:例如臉書

 想讓青少年甚至少年都有帳號,

 因此在道德標準上傾向取最保守、最中產的公約數。」

 

 

 

(2)

「回到加州 Orange County 2004 年的例子。

 女性露乳視為性犯罪,因此

 根據梅根法案,和強暴、兒童性侵犯一樣必須公布姓名列管。」

 

這很誇張。我露奶就是性犯罪!?

 

「這問題重重的梅根法案本是為防範兒童性侵而訂,

 但在此例中演變成露胸部給小孩看到就足以構成性侵。

 這凸顯了不同陣營女性的立場矛盾。

 加州司法部的回應是實務上女性須有「淫蕩」(lewd)行為才會啟動梅根法案,

 曬曬太陽是可以的。

 在此「露乳」好像被分割成兩種:色情地露,和不色情地露。

 

 但同時,「兒童家庭運動」的 Randy Thomasson 說

 「我們已經有太多性侵案件了。[露乳]會火上加油。

 如果女人不懂,那是因為她們不知道男人怎麼想。」

 意謂如果某男人看了女人胸部,跑去性侵她人,該女人也要負責。」

 

我還是不能理解為何我要為別人可能怎麼想負責...

不過這或許要回到露乳的人的意圖,也就是所謂的行為動機上去看?

 

 

 

「我們何不正視:色情何辜、慾望何辜?

 有慾望、想被慾望本是型塑一個人人格不可切割的面向。

 讓身體表達自己,不論是不是色情的。這才是我們要面對的挑戰。」

 

結語並沒有給出關於「行為引發別人色情」的進一步方向指點

色情與慾望當然是自然的意圖與行為,但猥褻和性犯罪也仍然是現實中的問題

我想一個人上空不算犯罪,但如果他開始自揉嬌喘和舔嘴唇呢?

這判定仍然只能回到既成風俗與大眾觀感了吧...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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